一、日常生活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抵达德国后,应及时向所在管区的教育处(组)办理公派留学报到手续。
所需材料、要求、流程请见:http://www.de-moe.org//article/read/12033-20170504-472
1. 参加医疗保险
德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外国留学生从申请入境签证到离开德国的整个逗留期间都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保险。此为获得德国居留许可的前提,保险无故中断会导致已有的居留许可失效,也会使您在德期间的健康和医疗失去保障。
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亦可向当地其他中国同学或所在学校的院系秘书咨询。
2. 报户口
请到所在城市的市政厅办理登记手续(Anmelden)。
3. 延长居留许可
请到当地外国人管理部门(Auslaenderbehoerde)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
4. 重视人身财产安全
在国外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人身财产安全意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熟悉了解周边环境,采取预先防范措施。建议尽快登录中国驻德使(领)馆网站,了解领事服务内容以及其他安全防范预警通知。
中国驻德国使(领)馆领事保护与服务信息一览:http://www.de-moe.org/article/read/12145-20160408-2147
中国领事服务网,《中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指南》:http://cs.mfa.gov.cn/zggmzhw/lsbh/lbsc_660514/
5. 定期与家人和朋友联系
人在异国求学工作,家中必有亲人牵挂,务必定期联系,传递平安信息。同时建议加强与当地中国学生组织的联系,积极参加有益活动,保持健康身心状态,提高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和互助效率。
二、学习研修
1. 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将通过国内领取的银行卡发放,请务必在CSC系统上“确认收卡”,并按银行要求激活银行卡。奖学金按月发放,一般在每月中旬。如有问题可直接联系使馆教育处各管片负责老师。
银行卡问题
如留学人员有银行卡问题,请直接联系银行,可邮件咨询zwde@csc.edu.cn,国家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人员跟银行沟通。
遗失补办:
与银行直接联系,海外申请人收到卡时开卡流程单上有联系电话。
中国银行网址链接http://www.bankofchina.com/bcservice/bc2/201811/t20181116_14927284.html?keywords=公派
工商银行网址链接:
http://www.bj.icbc.com.cn/ICBC/%e5%8c%97%e4%ba%ac%e5%88%86%e8%a1%8c/%e4%bf%a1%e7%94%a8%e5%8d%a1%e6%9c%8d%e5%8a%a1/%e4%ba%a7%e5%93%81%e4%bb%8b%e7%bb%8d/%e5%b7%a5%e9%93%b6%e5%85%ac%e6%b4%be%e7%95%99%e5%ad%a6%e4%b8%93%e7%94%a8%e9%93%b6%e8%a1%8c%e5%8d%a1.htm
建设银行网址链接 http://www.ccb.com/bj/cn/common/20190124_1548294024.html
中国银行咨询问题邮箱:yybhd_bj@mail.notes.bank-of-china.com
工商银行咨询问题邮箱:taolun_ca@bj.icbc.com.cn
建设银行咨询问题邮箱:ligang3.bj@ccb.com 客服电话:0086-10-95533
2. 定期提交研修报告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公派生和访问学者必须定期提交研修报告,汇报学习情况。否则将影响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直至停发奖学金并追究违约责任。2014年起,德国地区已全面实施研修报告的网络提交和管理,具体细则和操作方法请见:
关于驻德使(领)馆教育处(组)实施网络管理国家公派(费)留学人员研修报告的通知 http://www.de-moe.org/article/read/12015-20170504-1551
3. 回国休假与外出考察
除公派研究生以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如在留学期间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应提前报所属使(领)馆批准同意。在此期间奖学金停发。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 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 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 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 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 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 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回国休假前应事先告知管片老师,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德方导师同意函、电子机票扫描件及行程单等材料,返德后应及时通过电邮向管片老师销假。
4. 参加国际会议或赴第三国学习科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以在留学期间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费用自理。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内,确因学业需要须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超过1个月以上的,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研究计划、留学所在国和第三国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年度复核:
由csc直接联系留学人员和导师,如有疑问请直接联系:prolocutor@csc.edu.cn
三、变更手续
通过CSC信息平台提交留学变更申请,同时网上提交所需申请材料的pdf格式文档;向所属教育处(组)的管片老师寄送上述申请材料的纸质文档(均要求为原件,只有国内单位同意函可为扫描版彩色打印件),本人申请书和导师同意函须签字;教育处(组)老师收到申请人寄达的材料后在线审核并上报留基委相关职能部门;留基委职能部门在线复审申请人相关申请材料及教育处(组)主管老师的处理意见,直接在线批复“同意”或“不同意”,并将批复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1. 转学(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抵德时间(以《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录取文号、CSC学号、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须本人亲笔签字;
(2)国外原导师同意转学函;
(3)国外新导师同意接收函;
(4)国内派出单位同意转学的正式公函(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和在职人员必交;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5)在同一学校更换院系或专业不属于转学,但需将新、老导师同意函寄给管片老师备案。
抵德时间已超过一年的公派生,如出于个人原因提出转学的,原则上不受理。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单位的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改变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单位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延期回国(留学国别、身份和留学期限)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原则上不得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延期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德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和延期期间生活费来源,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2)国内派出单位同意延长留学期限的正式公函(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和在职人员必交;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国内导师意见(此项仅适用于联合培养博士生)
(3)国外导师同意延期证明函(须导师签字);延长期限内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国外留学单位(含导师)或国内推选单位提供。如无上述经费来源,可允许由本人自行筹措经费,但需在延期申请书中简要说明经费来源;
(4)延期期间的研修计划(请用英文或德文书写,须本人及导师签字);
(5)目前在国外已取得的成果(请用英文或德文书写,须本人及导师签字)。
原则上公派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故申请人须和导师妥善沟通,制定合理的研修计划,并及时提出延期申请,以顺利完成学业。在德延期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基金委规定,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在外累计留学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含延长期间)。留学期限为24个月的联合培养博士生须按时归国,不得延期。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本科生原则上不允许延长留学期限。
凡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延期一个月内无须办理延期手续。
3. 博士后研究
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博士后研究计划和推选单位及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所需材料的具体要求同“2. 延期回国”;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4. 中途回国
a. 因病中途休学回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需中途休学的,应提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德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2)国外导师同意中途回国的证明函;
(3)留学单位或院校同意学籍保留的证明函;
(4)国内派出学校同意中途回国的正式公函(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和在职人员必交;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5)提出申请时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证明;
(6)电子机票行程单,用以确认离德和返德时间;
因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均自理,休学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因病中途休学时间累积超过一年(不含)的,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以患病或其他理由擅自休学或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 因故中途短期回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中途回国的(一般为一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应提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德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2)国外导师同意中途回国的证明函;
(3)国内派出学校同意中途回国的正式公函(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和在职人员必交;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4)电子机票行程单,用以确认离德和返德时间;
因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均自理,回国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留学期限不予顺延。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提前回国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公派本科生请见下规定第6条)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应提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CSC学号、国内派出单位(如有)、留学单位、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出国时间、应回国时间、提前回国时间、国外导师姓名、研究方向。申请提前回国原因,是否完成学习计划。如未能按计划完成学业,必须说明情况。请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2)申请书应明确并承诺下列内容:
a. 承诺已告知国内推选单位、国外留学院校及导师提前回国原因,并征得各方同意;
b. 承诺按照批准提前回国的时间按时回国报到;
c. 承诺退还多领的奖学金生活费(如有);
d. 承诺继续严格遵守《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条款,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3)申请人承诺本人所说情况属实,自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但仍需提供以上材料办理回国手续。
奖学金生活费的发放、扣除与返还按财务规定执行;办理提前回国手续后,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有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关于国家公派本科生
按照基金委的规定,本科生的延期/提前回国、赴第三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变更留学院校事项,均由其国内推选单位向驻外使(领)馆统一提交申请,由驻外使(领)馆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不受理本科生的个人申请。需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如下:
(1)本人申请书:说明派出类别及留学身份、录取文号、CSC学号、抵德时间(以留服中心发放的报到证标注的出国时间为准)、留学期限、申请原因并注明手机、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此信需本人亲笔签字;
(2)国外相关同意或证明材料;
(3)国内派出学校同意正式公函(须有文号或函号,大学人事处、国际交流处或研究生院盖章均可,并附相关部门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
(4)如果赴第三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还需提交会议邀请函;
(5)如果变更留学院校,还需提交新的留学院校的同意函。
四、回国手续
1. 网上办理回国申请手续、预订回国机票
a. 按期回国或延期回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请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csc.edu.cn/)提交回国申请。
b. 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bl.cscse.edu.cn/toLogin)订购回国机票,流程详解请见:http://zwfw.cscse.edu.cn/cscse/xwzx/393586/394530/index.html。
订机票系统用户名是CSC学号,密码是护照号码。如仍有问题,请联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huguo1@cscse.edu.cn
备注:中国科学院派出的持黄色纸质报到证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仍用邮件方式预订机票。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前回国时间超过7天者(含提前取得学位回国)须扣除其提前部分的奖学金。
延期一个月内回国无须办理延期手续。
2.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具体细则和操纵方法请见如下链接: 关于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若干规定(更新) http://www.de-moe.org/article/read/12037-20170504-1470
3. 办理户口注销和银行帐户注销手续
回国前请别忘了到所在城市的市政厅注销户口(Abmelden)并根据需要办理在德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